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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
資訊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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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事宜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2-13 |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3年12月13日下午3時30分截止,尚有部份股東 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 (2)股款催繳期間自113年12月16日至114年1月15日下午3點30分止。 (3)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原繳款書規定方式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 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4)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 依認購股數撥入貴股東及員工登記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貴股東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 2389-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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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告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全體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達得認購
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特定人認購事宜。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2-13 |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整體投資策略及股權規劃考量。 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職稱 姓名 放棄認購股數 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董事 瑞卬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55,989 100% 董事 蔡建芳 17,724 100% 董事 陳柏同 4,726 100% 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以上董事放棄認購股數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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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再生醫療夯 宣捷、日本JSMHD跨國合資 |
摘錄工商A8版 |
2024-12-07 |
宣捷幹細胞生技(4724)6日宣布與日本JSMHD集團簽署合資契約, 攜手成立「宣心生醫」(JS-MERIBANK),搶攻再生醫療商機,雙方 將攜手擴張亞洲事業版圖,加速國際化腳步。
宣捷董事長宣昶有表示,日本JSMHD擁有等級最高、規模最大的細 胞製備中心(CPC,Cell Processing Center)、及AI細胞自動培養 技術,此次合作將擴大彼此的專業及服務領域,提升核心競爭力。
日本JSMHD集團總部在東京銀座,提供健康照護全套解決方案,深 耕醫療領域30餘年,在當地擁有12家診所。集團董事長櫻宗佐指出, 該企業利用最先進的科學技術,並考慮地域和文化的差異,透過高端 健檢服務,為健康課題給予全面解決方案。
宣昶有強調,盼以中日合作模式起頭,拓展美國、中國大陸、東南 亞、中東、非洲、歐洲、美洲各國市場,全方位推動醫療照顧產業升 級,創造互利雙贏。
宣捷在幹細胞儲存事業、細胞新藥開發方面,擁有十年專業,具基 本面優勢;日本JSMHD集團在醫療器材、健康照護、再生醫療等方面 同樣有豐富經驗。有著雄厚生技生醫實力的雙方,整合資源,寫下中 日合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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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告本公司與JSM Holdings Co., Ltd簽訂合資契約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2-06 |
1.事實發生日:113/12/0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JSM Holdings Co., 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2/0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JSM Holdings Co., Ltd簽訂合資契約,成立合資公司宣心生醫 (英文名稱:JS-MERIBANK Co., Ltd.),建立業務聯盟,以中日合作模式拓展各國市場, 全方位推動醫療照顧產業升級,創造互利雙贏。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合資契約簽訂後,預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有正面影響。 10.具體目的: 整合雙方技術及管理經驗,擴大彼此的專業及服務領域,提升核心競爭力,拓展市場。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屬生技產業,有關本公司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投資人請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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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等
相關事宜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1-06 |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11/06 2.發行股數:7,7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77,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3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股份,計77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發行新股總數之90%,計6,93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 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每仟股暫定認購78.77111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 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12/01 13.最後過戶日:113/11/26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11/27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12/01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3/12/09至113/12/13 (2)特定人繳款期間:113/12/16至113/12/20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待與銀行簽訂合約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於民國113年11月06日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24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業經113年08月09日董事會 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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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0-24 |
1.事實發生日:113/10/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08/16公告「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113/10/24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部分條文及每股認股價格。 (2)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 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40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 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到職本公司之日為授予日,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 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 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33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 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較短者,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但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較短者,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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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調整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每股發行價格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10-24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24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8,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40,000,000元~80,000,000元。 6.發行價格: 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0元至35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擬授權董事長 依上開授權區間內,參酌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之股數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9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 期未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業於民國113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每股 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8元至50元,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綜合考量本公司整 體規劃及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調整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0元至35元,其 餘無變動。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3)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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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8-16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視實際需要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 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發展潛力或其他條件等因素擬定 分配標準,提報董事會決議後執行。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惟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得不受前述比率之限制。有關前述股數之認定與計算悉依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40元整,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每股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倘發行日已為中華民國 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到職本公司之日為授予日,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為三年,該認股權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一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30%。 2.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二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60%。 3.認股權憑證授予屆滿三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除公司依前規定收回註銷者外,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時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三)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本公司 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該 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自離職日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繼承人自死亡日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轉任人員: 因集團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八)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數 順延。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或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失效或經本公司收回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發行本公司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 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 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 理: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 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之。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 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 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簽約及保密 1.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契約書」 。認股權人於簽署完成後即取得認股權憑證。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 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 憑證撤銷之。 (三)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規定辦理。 (四)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 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五)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2.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 ,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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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8-09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蔡建芳總經理 (2)劉子顯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蔡建芳總經理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2)劉子顯副總經理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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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8-09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預計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8,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預計發行新台幣40,000,000元~80,000,000元。 6.發行價格: 每股發行價格暫訂為新台幣38元至50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發行股數擬授權董事長 依上開授權區間內,參酌市場狀況並依相關證券法令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之股數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90%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 期未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計畫所訂之發行金額、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 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其他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法令規定 及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變更時,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2)本案經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其他未盡事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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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邀參加群益金鼎證券與IR Trust共同舉辦之「2024再生醫療產業研討會」。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7-23 |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3/07/23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7/23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3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群益金鼎證券11樓會議室(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1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群益金鼎證券與IR Trust共同舉辦之「2024再生醫療產業研討會」。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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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股份交換基準日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6-24 |
1.事實發生日:113/06/24 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3年3月2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增資發行新股作為本公司與育禾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進行股份交換之對價,本公司將發行普通股17,000,000股交換育禾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共10,890,000股,即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9%股權。 (2)上述113年度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案,於113年6月24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130346893號函申報生效。 (3)依股份交換作業時程,訂定113年7月1日為股份交換基準日。 6.因應措施:相關變更程序作業,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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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泌體夯 生技投資熱潮再起 |
摘錄工商A 10 |
2024-06-17 |
再生醫療雙法過關,外泌體(Exosome)成生技產業當紅炸子雞, 吸引包括前衛福部部長林奏延、血腫權威名醫陳耀昌、台塑生醫等爭 相卡位。已投入細胞療法的長聖宣布成立外泌體新藥平台;訊聯在訂 單暢旺中,半年內已採購4台生物反應器,台寶、向榮、永立榮、宣 捷積極布局,為產業再掀投資熱潮。
訊聯集團董事長蔡政憲表示,過去生技產業的發展潮流,都是從北 美開始,再擴及歐洲、北亞到東南亞,只有外泌體是以「零時差」的 速度,在全球同步一起夯,而台灣在再生醫療法的支持下,也將順勢 加入國際賽局。
由前衛福部部長林奏延創立的艾萬霖,瞄準的就是外泌體的治療商 機,開發的人類來源外泌體保養品已拿下台灣TFDA核發的第一張上市 許可。
林奏延表示,外泌體可治療疾病、作 為藥物載體,和細胞治療不 同之處在於外泌體的生物相容性高,可以製劑形式保存,不像細胞需 要解凍等複雜程序,且外泌體具有器官趨性,可直接到達身體受損部 位,且可以通過血腦屏障,有利於做為神經方面疾病療法。由於間質 幹細胞會分泌外泌體,目前已應用於美容、修復和再生相關的領域。
林奏延希望和國內業者一起組國家隊,將台灣的外泌體研發和產業 實力帶到國際。
75歲才創業成立瑞福生醫的陳耀昌表示,過去在間質幹細胞的長期 臨床研究,其成果「非常不如預期,但外泌體的效果卻非常好。」因 此,瑞福預計下半年推出外泌體的美妝保養品外,也積極投入醫藥外 泌體外開,目前瞄準的是神經退化症的修復和皮膚傷口修復。
蔡政憲表示,外泌體的開發已成潮流,為擴大產能,訊聯去年底採 購比利時廠商開發的生物反應器,是該廠商全球第一位客戶,結果不 到半年,訊聯就再採購4台,該比利時廠商的訂單也是不斷增加中。
外泌體是全球生技業繼幹細胞及免疫細胞治療項目後,最新崛起的 再生醫療熱門技術,預計2026年市場規模將達5.13億美元,2030年後 可望創造逾30億美元的產值。而中樞神經系統治療市場預估2023年為 1,047億美元,2030年將達到1,821.2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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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搭再生醫療列車 細胞股釋利多 |
摘錄工商A 10 |
2024-06-17 |
搶搭再生醫療法案列車,細胞治療股大釋利多,台寶、永笙生技、 宣捷幹細胞、育世博-KY等新藥臨床進度大有進展;長聖除開發外泌 體新藥平台外,也將建造第四座臨床等級的GMP再生醫療廠。
台寶旗下退化性關節炎細胞新藥Chondrochymal上周向台灣TFDA提 交三期臨床試驗申請,成為旗下第一個挺進三期臨床的新藥產品,目 標2028年第一季完成三期臨床試驗。為加速該產品商轉,台寶也與泰 宗簽署合作意向書,搶先布局一年逾50億元的治療商機。
中天集團小金雞永笙生技獲美國FDA通知,核准執行「異體臍帶血 細胞新藥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之二期臨床試驗」,這是全球首例被 FDA核准使用兩劑HLA匹配異體臍帶血治療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的人體臨 床實驗。該產品最大優勢是可在病患發生症狀後9天內給予治療,加 上黃金治療期而備受關注。
永笙也搶搭美國「生物安全法案」列車,位於加州的GMP廠已完成 美國FDA查廠認證,可提供產品由臨床到商化的全球供應。
長聖除CDMO(細胞委託製造)訂單能見度已達明年第一季外,有鑑 於外泌體具有降低免疫原性及穿越血腦屏障等優點,該公司繼免疫細 胞技術、幹細胞技術、奈米粒子製藥等三大平台後,今年計劃開發外 泌體的第四個新藥 平台,並建造第四座臨床等級的GMP再生醫療廠, 以具有靶向的外泌體開發阿茲海默症和帕金森氏症等神經退化性疾病 的創新外泌體藥物 。
樂迦結盟新加坡MediSix在台建立全球臨床研發中心,治療T細胞腫 瘤和自體免疫疾病,打造亞洲的CAR-T研發與製造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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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捷總經理吳世揚站第一線 率團隊闖關 再生醫療雙法案過關 |
摘錄工商A7版 |
2024-06-09 |
去年中登錄興櫃的宣捷幹細胞,正值滿周年時迎來了新喜訊,《再 生醫療
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歷經三屆立委任期,終於三讀通 過,說到宣捷,
大眾媒體首先聯想到的無不是創辦人是聯電榮譽副董 宣明智,以及他的兒子、
個人生活充滿話題性成為周刊追逐目標的宣 昶有;除了這兩道後盾,也因為有
宣捷總經理吳世揚在第一線奮戰, 才能帶領經營團隊成功闖關。
口條清晰、平易近人的吳世揚,講解專業度極高的幹細胞醫療,能 用深入
淺出的話語傳達,經營新藥幹細胞公司並不容易,宣捷這幾年 不斷遇到挑戰,
卻因為優秀的經營團隊努力不懈才能「關關難過、關 關過」。
這幾年遇到的兩大挑戰:一是推動臨床試驗過程繁瑣,包括:計畫 撰寫、
醫院選擇、醫師溝通、臨床試驗委員會審議、TFDA審查、病患 募集與溝通
等,每項都需要同仁專業及耐心的推動。
二是新冠病毒的影響,這幾年,宣捷重要的幹細胞儲存業務原先行 銷通路
受阻,不少線下展會、媽媽教室等被迫停辦導致推廣困難。行 銷團隊轉向線
上-線下(Online to Offine)連動,更勤快個別拜訪 ,努力突破困境推動業績成
長,成功推動營收逐步向上。
吳世揚談及近期通過的再生醫療法時認為,政府領先世界僅次於美 日韓紐
等少數國家,為台灣生技醫療產業點亮一盞明燈,也為長期受 病痛折磨、無現
有藥物醫治的病人,獲得緩解甚至痊癒的機會,而宣 捷成立至今目標沒有改
變,即生產「異體幹細胞製劑」。
他進一步說明,原先的特管法只規範醫療操作,且限制「自體使用 」,對
廠商來說就只能一個一個案子接,無法「量產降價」服務更多 病患;但有了再
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明確定義細胞及其分泌物是「 藥品身分」,能依照藥品
相關生產及試驗規範,最終取得藥證上市販 售。
針對宣捷未來發展目標,吳世揚透露,公司去年與藥技中心簽訂技 術合
作,將建立非基改間質幹細胞轉化成神經細胞的量產程序,接下 來宣捷將會擴
大與國內各大學的產學合作,協助學院裡的研究走向市 場商品化。
同時,宣捷併購的腳步也不停止,將加速完成育禾婦幼集團的併購 程序,
現在還有另一洽談對象,若有好消息將對外宣布。
吳世揚期許政府,領先世界通過再生醫療雙法,對國內再生醫產業 注入強
心針,期待衛福部相對應配套子法也能盡速推出,完善運作體 系。
另外電子業對人才的磁吸現象嚴重,長期造成其他產業隱憂,當前 國內再
生醫療產學上就具實務落差,期盼政府在培育相關人才面能盡 早作出對策,對
外籍高階生醫人士來台工作權也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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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6-05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06/0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潘啟明/投資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蔡建芳/副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06/05 8.其他應敘明事項:經本公司113年6月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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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總經理異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6-05 |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3/06/05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 3.舊任者姓名:吳世揚 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 5.新任者姓名:蔡建芳 6.新任者簡歷:本公司副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職務調整 8.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9.新任生效日期:2024/06/0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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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告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6-05 |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6/0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旻芳/本公司稽核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5/02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13/05/02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2)新任內部稽核主管經本公司113/06/05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追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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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再生醫療法立法 細胞治療股 |
摘錄工商B6版 |
2024-06-05 |
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細胞治療股大釋利多,樂迦再生(6891)宣 布攜手新加坡MediSix,開發頂尖CAR-T療法;宣捷(4724)異體臍帶 間質幹細胞新藥UMC119-06-05,獲得衛福部核准執治療年老患者衰弱 前期及衰弱症之I/II期臨床試驗;仲恩(7729)治療小腦萎縮症的 幹細胞新藥Stemchymal,有機會在台取得暫時性藥品許可證。
仲恩董事長暨總經理王玲美表示,Stemchymal治療小腦萎縮症新藥 已完成台灣及日本臨床二期試驗,並進入美國臨床二期試驗及準備申 請韓國臨床二期試驗,居於全球領先地位,符合「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九條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可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五 年許可。且臨床數據顯示,小腦萎縮症好發於青壯年時期,病程快者 ,半年至一年半內就會出現影響步態,直至臥床、無法自理等失能狀 況。
根據法規及病患需要,仲恩將有機會在「有附款許可」下,取得暫 時性許可,為小腦萎縮症病友提供有效治療方案,有望成為異體細胞 新藥實際應用於罕病治療的第一例。
樂迦與MediSix於4日簽約,雙方將合作在台灣建立全球臨床研發中 心,治療T細胞腫瘤和自體免疫疾病,打造成為亞洲的CAR-T研發與製 造重鎮。
MediSix主要股東包括Lightstone Ventures Singapore、新加坡淡 馬錫旗下的ClavystBio,及多家知名生技創投。Medisix主導項目為 CD7標靶的CAR-T產品及可控制蛋白表現的PEBL專利,將與樂迦共同合 作進行Medisix的CAR-T細胞的製造與臨床試驗,進軍國際競技場。
宣捷的UMC119-06-05繼獲衛福部核准執行慢性阻塞性肺病臨床二期 試驗後,再獲核准治療年老患者衰弱前期及衰弱症之I/II期臨床試 驗。
宣捷表示,UMC119-06-05具有分化潛力及再生能力的多功能幹細胞 ,具有調節免疫力、抗氧化、抗纖維化以及抗細胞死亡的能力。透過 調節特定細胞激素的表現,間質幹細胞可調節免疫能力,發炎物質的 釋放,因此可望降低人體內發炎狀態,改善衰弱徵狀及預防不良預後 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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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放眼兆元產業 |
摘錄工商A6版 |
2024-06-05 |
《再生醫療法》三讀,生技業樂觀看待,預期在有法令為基礎、將 加速產業投入資源提升研發及技術能力下,開創兆元產業有望;惟五 年臨時性藥證,需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並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 ,則希望法規能更彈性,讓合法業者能真正受惠,推波生技成為護國 神山。
眾所期盼的《再生醫療法》,懸宕六年後終於過關,4日除六大醫 事團體和產業界紛紛表示支持外,樂迦、宣捷、仲恩趕搭《再生醫療 法》列車,大釋結盟、臨床和搶攻臨時藥證利多,只是相關細胞治療 股卻不領情,上演利多出盡的下跌走勢:三顧跌停、訊聯下跌逾半根 停板、長聖、樂迦再生的跌幅也都超過2%。
台灣醫療健康產業卓越聯盟基金會、台灣醫院協會、中華民國醫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私立醫 療院所協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等六大醫事團體共同聲明,支持再生 醫療雙法,開創台灣醫療兆元產業。
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表示,再生醫療雙法通過,代表兩個重要意 涵,第一是有法令為基礎,以提供再生醫學與細胞治療的生技產業發 展的基礎,讓生技產業可以大展拳腳。
第二個意涵,讓台灣的再生醫學與細胞治療等生技產業,有機會持 續投入資源提升研發及技術能力,代表台灣除了半導體和機械製造產 業之外,生技醫療也能成為未來台灣發展國際醫療的亮點。
細胞治療業者指出,《再生醫療製劑條例》正式通過絕對有助吸引 資金投入與產業健康發展,但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後 續主管機關要「勇敢放行」合法業者相關規定,如臨時性藥證,再加 以帶有輔導性質的「嚴謹督導」,這樣才有機會創造生技護國群山的 一支,且也應執嚴格執行導正目前氾濫的違法細胞療治療,否則很容 易造成產業發展的反淘汰。
訊聯董事長蔡政憲認為,《再生醫療法》三讀將為台灣帶來四大重 要效益,首先是幹細胞的衍生物-外泌體,因為有健全的法規,將讓 台灣外泌體產業有機會在國際上勝出;而細胞治療開發成的新藥、降 低醫療花費和提升生命品質,加上特管辦法開放,台灣醫護人員練就 細胞治療技術與經驗,將可成為國際醫療的強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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